当前位置:首页 > 文书 > 担保书 > 内容页

最新担保书范文(实用5篇)

最新担保书范文 篇1

  连带职责担保书

  (自然人担保)

  *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_________(以下简称“ ”)与_________(以下简称“贷款银行”)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签订_________,该合同约定_________应按期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

  *公司为 _________偿还贷款承担回购职责,*公司承担回购职责后享有对_________追偿权。本人愿意无条件地为*公司的追偿权带给连带保证职责,并特出此保证书为凭。

  本人姓名__________,年龄 _____,性别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 本人婚姻状况及家庭主要成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人主要财产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联系电话_________;

  本人自愿为*公司追偿权带给连带保证职责,担保范围包括:*公司回购而支付给贷款银行的所有本金利息罚息、费用,*公司为实现追偿权已发生或将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担保期限为_________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只要_________违约导致*公司承担回购职责的,*公司即可要求本人承担保证职责,本人即刻承担保证职责、支付所有款项。本人承担保证职责,不受*公司是否已行使其他担保权的影响。保证期间,*公司能够在向第三人转让追偿权时,一并转让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权,此项转让无需本人同意。

  同时本人同意在_________发生逾期的状况下,代其履行银行还款义务,承担代为还款职责。

  因履行本保证引起的一切争议由*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管辖。

  特此保证。

  保证人(签名按指印)

  本人系保证人_________之配偶,已知悉上述承诺及保证事项,并同意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上述承诺及保证职责。

  配偶(签名按指印)

最新担保书范文 篇2

  安全是家庭幸福、快乐学习的保证。为强化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管理,健全家校联络,明确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有效预防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园幼儿的人身安全。根据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幼儿园与幼儿家长特签订如下安全承诺书:

  一、家长要注重加强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不断增强孩子的安全意识,教会他们一些自我防范、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本领。

  二、家长或监护人应告知幼儿园固定的联系电话,积极主动与幼儿园、老师保持经常性联系,共同做好子女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家长要教育孩子严格遵守幼儿园的管理规章制度,听从老师的教育,维护校园安全,共建平安和谐校园。

  1、严禁携带刀具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等危险物品入园。

  2、不在校园内追逐打闹,不攀爬走廊栏杆、窗户,不从楼上往下抛掷任何物品。

  3、上下楼梯靠右行走,不追逐打闹,不滑楼梯,不玩危险性游戏,不有意在楼梯及过道制造堵塞和拥挤。

  4、爱护校园内的电线、电器、电器开关、插座,不得随便触摸;有损坏现象应及时报告老师、幼儿园派人修理。

  5、幼儿户外活动要严格服从老师指挥,不擅自行动,不在大型玩具、体育设施上做危险动作,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6、严格执行接送签字制度、请销假制度,按时入园,离园期间不滞留校园内玩耍,按时回家。家长负责幼儿入班前、离班后的安全责任。

  四、家长要教育孩子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1、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不强行抢道,不在道路上相互追逐,步行时走人行道,主动避让过往行驶车辆。

  2、接送幼儿不乘坐农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报废车、拼装车、无牌无照车辆等非法营运车辆。家长发现非法营运车辆或车辆超员时,要拒绝乘坐,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公安派出所、交警、运政部门举报。

  3、注意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幼儿不乱吃零食,不在流动摊点购买食物,不购买及食用“三无”食品及霉坏变质食品,防止病从口入,配合幼儿园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4、对幼儿进行防溺水安全知识教育,加强监管,严防溺水事故的发生。

  上述事项,家长郑重承诺,幼儿园强化教育和监督。本承诺幼儿在园期间有效。

保证人:__

日期:__年__月__日

最新担保书范文 篇3

  编号:

  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泸州分行

  鉴于:

  贵行和 公司(以下简称“授信申请人”) 于 __X年 05 月 日签订了编号为 号的《授信协议》(以下简称“《授信协议》”)。根据《授信协议》,在20__ 年 05 月 日 至 __X 年 05 月 日的授信期间(以下简称“授信期间”)内,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总额为 人民币 币 伍仟万元整(含等值其他币种)的授信额度(以下简称“授信额度”)。

  经授信申请人要求,本保证人同意出具本担保书,自愿为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所欠贵行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担保事项如下:

  第1条 本担保书为最高额担保书

  1.1在授信期间内,贵行可根据《授信协议》和/或该协议项下各具体合同分次向授信申请人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循环授信额度授信申请人可循环使用,一次性授信额度授信申请人不得循环使用。每次贷款或其他授信的金额、期限、具体用途等可由各具体合同予以约定。

  各具体业务到期日可晚于《授信协议》约定的授信期间到期日。

  1.2在授信期间届满时,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垫款或其他授信仍有余额时,即由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第2条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授信期间届满前,如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规定提前向授信申请人追索,本保证人亦在本担保书第2条所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3贵行在授信期间内为授信申请人提供的商业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含委托转开信用证,下同)、开立保函、开立提货担保函等授信业务,即使授信期间届满时尚未发生贵行垫款,但授信期间届满后贵行在前述业务项下对外实际发生垫款的,授信申请人因此而产生的所有债务均由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第2条确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4在《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业务履行过程中贵行和授信申请人之间就各具体业务的期限、利率、金额等达成展期协议书或变更有关条款,或贵行在担保期间根据《授信协议》及/或各具体合同规定调整利率的,无需征得本保证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证人,且本保证人均予以认可,不影响本保证人依据本担保书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1.5若授信协议项下信用证业务中贵行收到的单证,经贵行审核出现不符点,但授信申请人接受不符点,贵行据此对外承兑或付款而产生的债务本息,本保证人仍按照本担保书的规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因贵行接受不符点未征得本保证人同意或未通知本保证人而提出任何抗辩。

  1.6授信项下信用证、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修改,远期信用证承兑或承诺到期付款后付款期限的延展等,无需征得本保证人的同意或通知本保证人,且本保证人均予以认可,不影响本保证人依据本担保书所承担的担保责任。

  第2条 保证范围

  2.1 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贵行根据《授信协议》在授信额度内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及其他授信本金余额之和(最高限额为人民 币 贰仟万元),以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2.1.1 贵行根据《授信协议》项下各具体合同发放的贷款本金余额及相应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

  2.1.2贵行因履行《授信协议》项下商业汇票、信用证、保函、提货担保函等付款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

  2.1.3保理业务项下,贵行受让的对授信申请人应收账款债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及/或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支付的基本收购款(基本承购款)及相关保理费用;

  2.1.4 贵行在《授信协议》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中所委托的银行对外做出的垫款及付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

  2.1.5贵行应授信申请人要求开立信用证后,委托招商银行其他分行向受益人转开信用证的,该信用证项下贵行履行开证行义务而为授信申请人垫付的垫款及因该开证所发生的进口押汇、提货担保债务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和有关费用;

  □2.1.6 贵行和授信申请人原签有编号为的授信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原授信协议项下具体业务中尚未清偿的余额部分(如本条款适用,请在□中打“√”);

  2.1.7 贵行向授信申请人追讨债务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等)。

  2.2就循环授信而言,如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则本保证人对授信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仅就不超过授信额度金额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部分及其利息、罚金、复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保证人明确:即使授信期间内某一时点贵行向授信申请人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授信本金余额超过授信额度金额,但在贵行要求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各种授信本金余额之和并未超过授信额度,本保证人不得以前述约定为由提出抗辩,而应对全部授信本金余额及其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相关费用等(具体以第2.1条所述各项范围为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3条 保证方式

  本保证人确认对第2条规定的保证范围内授信申请人的所有债务承担经济上、法律上的连带责任。如授信申请人未按《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约定及时清偿所欠贵行各项贷款、垫款和其他授信债务的本息及相关费用,或者《授信协议》和/或各具体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任何一项违约事件发生时,贵行有权直接向本保证人追索,而无须先行向授信申请人追索或提起诉讼。即使为担保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能得到及时偿还而另行设有抵押或质押或其他保证,贵行亦有权选择就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全部债务直接向本保证人追索,而无须先行处理抵押物、质物或贸易融资项下货物、单据,亦无须先行追索其他保证人。

  贵行发出的索偿通知书是终结性的,本保证人对此绝无异议。本保证人同意在收到贵行书面索偿通知后的五日内,如数偿还授信申请人在《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债务,而无须贵行出具任何证明及其他文件。除非发生明显及重大错误,本公司接受贵行索偿要求的款项金额为准确数据。

  贵行有权采取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对本担保人进行催收。

  第4条 保证责任期间

  本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贵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止。

  第5条 担保书的独立性

  本担保书是独立、持续有效、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不受《授信协议》及各具体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受授信申请人与任何单位/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授信申请人欺诈、重组、停业、解散、清算、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等任何变化而变化,不受贵行给予授信申请人任何时间上的宽限和延期或贵行延缓行使依据有关协议追讨授信申请人所欠款项的权利而受任何影响。

  即使在同时另有抵质、押担保或其他保证人的情况下贵行放弃、变更或解除抵、质押担保或变更、解除其他保证人保证责任,本保证人依然按本保证书的内容对贵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6条 本保证人特别声明和保证如下:

  6.1本保证人是依法成立的,具有保证人资格的法人,或具有保证人资格的其他组织,或本保证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为),愿意用本保证人所有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资产作担保,保证履行本担保书规定的义务;

  6.2 本保证人出具本担保书已获得充分授权或经上级部门/董事会等有权机构批准;

  6.3 出具本担保书是本保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或胁迫的因素;

  6.4 本保证人在本担保书失效之前,全部对外担保总金额(含外币折算)不超过本保证人所有者权益总额;

  6.5 按贵行要求及时向贵行提供财务报表,并及时向贵行通报本保证人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变化;

  6.6 本保证人向贵行提供的财务报表和其他所有文件,均是真实合法的,本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负责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6.7 根据贵行的要求,出具“对保”书;

  6.8本保证人的工商登记事项、组织结构、股权结构、经营方式或财务状况发生任何变化或发生债务重组、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均不影响本担保书对本保证人的法律约束力,如发生上述变化可能影响本保证人履行本担保书的能力时,本保证人有义务立即通知贵行;

  6.9 本保证人的继承人或受让人均受本担保书全部条款的约束。非经贵行书面同意,本保证人不会转让上述保证义务。

  6.10本保证人未按本担保书规定清偿所担保的债务,贵行有权从本保证人在贵行开立的账户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从本保证人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直至付清《授信协议》项下授信申请人拖欠贵行的所有债务为止。

  第7条 不视为弃权

  在本担保书有效期间,贵行对授信申请人和本保证人的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授信协议》和本担保书内贵行应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贵行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担保书作为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能视为贵行放弃对现有或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8条 争议及纠纷解决方式

  本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担保书所产生的争议及纠纷,保证人同意采取《授信协议》所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

  第9条 术语

  本担保书所使用术语,除另有明确说明外,均具有与《授信协议》规定相同的含义。

  第10条 通知

  贵行与本保证人之间关于本担保书的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由专人递送的,收件方签收视为送达(收件方拒收的,于拒收日视为送达);以邮政信函方式递交的,寄出后满7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递交的,收件方传真系统收到传真后视为送达。

  贵行以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的方式向本保证人催收的,自公告之日视为送达。 本保证人的联系地址为:本保证人变更联系地址,应当及时通知贵行,否则自行承担因此可能产生的损失。

  第11条 本担保书的生效

  11.1本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本担保书于本保证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盖名章并加盖本保证人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1.2 本保证人为自然人时,本担保书于本保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12条 债权及担保从权利的转让

  12.1 无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是否确定,贵行将授信协议项下债权全部转让给第三方的,最高额担保从权利均一并转让给债权受让人。

  12.2本担保书担保的债权确定后,贵行转让部分债权的,本保证人担保从权利也部分随之转让,贵行以未转让部分债权与部分转让债权的受让人依债权金额共同享有对本保证人的担保权益;本担保书担保的债权确定前,贵行转让部分债权的,担保权益也部分随之转让,原最高额担保所担保的贵行主债权最高额相应减少(即原最高额担保的贵行主债权最高额扣减已转让部分债权金额),待贵行未转让部分主债权确定后,贵行以未转让部分债权与部分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按债权金额共同享有对本保证人的担保权益。

  第13条 附 则

  本担保书一式 叁 份,贵行、授信申请人、保证人及 \ 等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特别提示:

  本担保书的所有条款已由贵行向本担保人做出相应的说明,本担保人确认对本担保书条款的理解与贵行完全一致。同时,贵行已提请本担保人特别注意有关免除或限制贵行责任、贵行单方拥有某些权利、增加本担保人责任或限制本担保人权利的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

  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签署此栏: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名章):

  保证人法定地址:

  保证人为自然人时签署此栏:

  保证人(签字):

  保证人住址:

  保证人开户银行: 保证人结算账户:

  电话: 传真:

  签署日期: 年日 月

最新担保书范文 篇4

  员 工 担 保 书

  致四川禹王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受聘于贵公司 (岗位),现本担保人以 (资产)作为在受聘期间所作一切损害贵公司利益之行为(损害结果之产生不限于受聘期间)的民事赔偿责任之担保。具体担保事项如下:

  一、担保期限:自担保人受聘贵公司起,至与贵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后一年内。担保期限不因劳动合同的变更及续签而受影响。

  二、本担保人有下列行为给贵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而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贵公司可优先就担保物受偿,不足部分,贵公司仍有权追偿,且本担保人自愿离职。

  1.违反贵公司规章制度,使公司蒙受损失。

  2.侵占贵公司款项及其他财物。

  3.擅自离职,移交不清,结欠贵公司款项或其他应上交而未交之财物。

  4.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泄漏公司秘密使公司利益受损。

  5.其他使公司蒙受损失的不法行为。

  三、在未得到贵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担保人不得撤回本担保书;担保人不因丧失劳动能力、被劳动改造、移居国外等原因丧失担保资格而不承担担保责任及相应赔偿责任。

  四、担保范围:本担保人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相应的利息及贵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

  五、担保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如房产证等复印件)附于本担保书后,并由人力资源部或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对担保工作进行核对。

  担保人姓名(签章):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住宅电话: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工作单位:

最新担保书范文 篇5

  __________有限公司:

  本保证人 自愿为 公司(下称债务人)完全履行其与贵司已订立的或/即将订立的所有合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你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特立本担保书,向你司保证下列各项:

  一、 保证责任范围:保证债务人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及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而应向你司支付的货款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你司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二、 保证责任期间:两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 本保证为连带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的,本保证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保证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 本担保书生效后,主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更改或补充,包括同意债务人延期履行,不论是否征得保证人的书面或口头同意,保证人均继续根据本担保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 保证人保证在债务人付清或由保证人代为付清本担保书项下的所有款项前,不向债务人追偿。

  六、 保证人同意,在接到你司通知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时,本担保书继续有效,受让人享有与你司同等的权利,而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七、 本担保书受你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八、 本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附:保证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