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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财产保全担保书文案(汇总8篇)

最新财产保全担保书文案 篇1

  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公司

  地址: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被担保人:公司

  地址:市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经理

  担保人就被担保人诉物业管理公司债务纠纷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担保内容如下:

  担保人愿以担保人银行帐户内万元人民币为被担保人所提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经济担保,并保证,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承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担保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最新财产保全担保书文案 篇2

  担保人:____________

  被担保人:____________

  担保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需提供相应的担保,担保人愿以自有财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如因保全过错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担保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最新财产保全担保书文案 篇3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申请请求: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及理由:

  20xx年x月x日对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贵院作出(20xx)铜民初字第号裁定:查封申请人的号轿车。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担保,并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担保财产:货币担保3000元(叁仟元)人民币,存放于贵院作为担保。

  申请人被保全的车辆已经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责险,保单号:,保额足以承担相关损失。现申请人又提供相应的货币担保,将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铜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最新财产保全担保书文案 篇4

  **市人民法院 :

  于某某与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于某某已向贵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本人自愿以自有房产一处(房产证________号,价值________万元)为于某某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敬请准许。

申请人:

20xx年2月4日

  (本文件手写无效)

  担保人:

20 年 月 日

最新财产保全担保书文案 篇5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乌市水区南湖北路615号南湖俊景1-1-1004,电话:。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市天山区东风路64号1号楼1单元102室,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你院已受理。为了等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能够依法获得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北申请人所属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615号的南湖俊景1-1-1004住宅(面积95.67㎡)一套房屋,以便案件顺利审理与执行。保全金额为:¥407554.2元(大写:叁拾肆万贰仟肆佰元整)。

  对保全错误的责任,申请人自愿承担。请予以批示。

  呈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最新财产保全担保书文案 篇6

  __市__区人民法院:

  我与__X财产侵占纠纷一案,已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我自愿以__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面积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及现金____元,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以人民币X元为限。如因我申请错误造成__X财产损失,我同意以担保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

年 月 日

最新财产保全担保书文案 篇7

  申请人__x,男,20__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申请人__x,男,1987年5月1日生,汉族,住 市 县 镇 三组号,身份证号码: 电话。

  请求事项:

  1. 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牌号为 、发动机号 、车架号 搅拌车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 万元;

  2. 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被申请人车辆(牌号为 、发动机号 、车架号搅拌车一辆)与申请人在 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申请人受伤住院。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贵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的肇事车辆。

  此致

  __x人民法院

申请人:__x

  二○一 年 月 日

最新财产保全担保书文案 篇8

  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耿海峰诉毕爱云借款纠纷一案,原告向贵院申请对被告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615号的南湖俊景1-1-1004室住宅(面积95.67㎡)一套房屋部分财产进行查封,对原告要求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耿金环予以担保,耿金环愿意以乌市水区西虹东路178号锦城花园小区B2栋1单元102号(面积125.06㎡)的住宅房屋作为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407554.2元(肆拾万柒仟伍佰伍拾肆元整),并愿承担原告诉讼保全申请错误的法律责任。

  担保人:

年 月 日

  财产保全申请

  申请人:耿海峰,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乌市水区南湖北路615号南湖俊景1-1-1004,电话:。

  被申请人:毕爱云,女,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市天山区东风路64号1号楼1单元102室,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你院已受理。为了等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能够依法获得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北申请人所属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615号的南湖俊景1-1-1004住宅(面积95.67㎡)一套房屋,以便案件顺利审理与执行。保全金额为:¥407554.2元(大写:叁拾肆万贰仟肆佰元整)。

  对保全错误的责任,申请人自愿承担。请予以批示。

  呈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