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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保全担保书(通用5篇)

最新保全担保书 篇1

  申请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138983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申请请求: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及理由:

  20xx年3月3日, 建筑设计研究院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贵院作出(20xx)海民一初字第102号裁定:冻结申请人在_________支行的账户存款柒拾万元,账号为:________。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并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担保财产:等值货币担保700000元(柒拾万元)人民币,存放于贵院作为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25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5月29日

最新保全担保书 篇2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8月28日出生,住乌市水区南湖北路615号南湖俊景1-1-1004,电话:。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2年3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市天山区东风路64号1号楼1单元102室,电话:。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你院已受理。为了等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能够依法获得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北申请人所属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615号的南湖俊景1-1-1004住宅(面积95.67㎡)一套房屋,以便案件顺利审理与执行。保全金额为:¥407554.2元(大写:叁拾肆万贰仟肆佰元整)。

  对保全错误的责任,申请人自愿承担。请予以批示。

  呈乌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最新保全担保书 篇3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时间) 年 月 日,(籍贯) ,住址 ;

  联系电话: 。

  被申请人: 日,(籍贯) ,住址 ; 联系电话: 。

  申请保全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所属下列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纠纷一案,现被申请人意图转移财产,且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也会导致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申请人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

  特此申请。

  富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最新保全担保书 篇4

  担保人: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产保全申请担保书? 原告?:___________

  诉被告:___________

  纠纷一案,原告已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自愿以作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案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特此担保。

  此致?___________ 人民法院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

  年月日?

  备注:1、如用车辆担保,须提交车辆行驶证正副本、车身照片、担保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如用房屋担保,须提交房屋产权证原本及担保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另在担保书上注明房屋的位置及房产证号码。

  3、? 3、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应与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查封的财产数额等额。

最新保全担保书 篇5

  申请人:东莞市*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清溪镇,法定代表人: 电话:0769-

  被申请人:广州市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黄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73655.2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申请理由: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望贵院给予裁定。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东莞市*有限公司

**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