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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通用10篇)

借款合同 篇1

  原告:

  性别:x 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

  现住,手机:固话: 被告:

  性别:x 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

  身份证号码:

  现住,手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和到期未归还借款的两年利息x元;

  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x年x月xx日,被告因其丈夫需要资金,向原告借x元人民币,约定还款日期为x年年底,并出具借条一张。

  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x年初,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说其手头没有钱无法按时归还借款;x年期间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x年年初至四月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态度一次比一次恶劣,还恶言对待。 之后被告电话也不接,即使接通也匆匆挂掉。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贵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被告从原告处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还本付息义务。

  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此致

  x人民法院

  起诉人:

x年xx月xx日

借款合同 篇2

  出借人(公司):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连云港市苏盛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经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签定本合同,由三方当事人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借人自愿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内容的借款:

  (一) 借款用途:

  (二) 借款金额(大写): 元,(小写) 元。

  (三)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 借款利率:月利率 ,利息从出借之日起计算。

  (五) 还款方式:到期足额一次性付清。

  第二条 保证人自愿以本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为出借人提供担保。

  (一) 保证的范围包刮该笔借款的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 保证期限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三) 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在合同到期之日次日直接履行债务。保证人

  向出借人付款后,出借人在法律上享有的一切权利,自行转归保证人所有。

  第三条 出借人承诺

  (一) 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保密。

  (二) 对到期合同,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此款的,出借人经公司协商,同意作短期垫付者,

  借款人每天按双倍付息。

  第四条 借款人承诺

  (一) 到期按时足额偿还借款,如提前还款超过七天的,公司按天退息。

  (二) 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

  (三) 住所或经营场所及宅电、手机号码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保证人(公司)。

  第五条 借款人应向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或者抵押,担保的金额应大于借款本息的金额,

  如借款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保证人有权自行对该抵押、质押财产进行抵偿、拍卖和处分,借款人自愿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 借款人违约

  1、 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借款总额的千分之四计收违约金。即:违约金=借款总额4‰逾期天数;

  2、 不按期归还借款利息,按约定计收双倍利息。

  (二) 出借人违约:

  1、 合同期内要求退款者,属单方违约,除按约定退息外,另承担借款总额4%的违约金。

  第七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连云港仲裁委员会仲裁。由此发生的任何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出借人、借款人、保证人各执一分。

  第十条 签约各方已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含义认识一致,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章之日起生效。

  出借人: 借款人:

  借款保证人: 保证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 篇3

  民间借款条范文

  今 (出借人)借给 (借款人)人民币 整,即¥ 元。借款期限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利率为每月 ,利息共计人民币 整,即¥ 元,全部本息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整,即¥ 元。

  担保人确认:本人同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向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借条出具之日起到借款偿还期限届满后两年时止,担保范围及于所有借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本确认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借条,借条无效不影响本确认条款的法律效力。

  注:1、本借条同时为借款人收讫借款的法律凭证;

  2、借款人与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为本借条的附件,与本借条具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借条出具时间: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 篇4

  原告:杨某,男,汉族,xx年x月xx日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组号,联系电话:

  被告:李某,男,汉族,xx年x月xx日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组号,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杨某欠款xx元人民币及利息;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x年x月x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xx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x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x年x月x日

借款合同 篇5

  民事答辩状

  答 辩 人:王海,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x人,现住,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马兰,女,汉族,x年x月x日生,x人,现住,联系电话。

  xx年11月4日,被答辩人马兰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和被告返还借款66.7万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xx年3月18日,被告因往煤业公司送煤业务发生资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76.7万元,被告出具了《欠条》。xx年2月20日被告返还了被答辩人借款10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马兰,借款人——被告。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字纳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5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上,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上对“其中一部分伍拾万元于20xx年7月份底归还”这一事实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50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被答辩人与被告约定50万元的履行期满之日为xx年7月份底,那么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即为xx年7月份底至20xx年1月份底。然而在该保证期间内,被答辩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以签字纳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被答辩人马兰与被告之间借款而引起的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同时即使答辩人签字纳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借款合同 篇6

  起 诉 状

  原告:张,女,198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联系电话:

  被告:王,女,198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街道号,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X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上述借款自xx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同学关系,xx年11月20日,被告王向原告借款X元用于其经营服装店所需,此款双方约定于xx年12月底前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进行推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关于贵院受理的原告张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身份信息X)作为原告张诉讼代理人。

  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特别授权):代为参加开庭、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签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执行款项。

  委 托 人:

  被委托人:

年 月 日

  1、立案需去法院立案庭,可本人去。也可委托他人去,本人去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二份、诉状二份(需本人签名)、证据材料复印件二份。委托代理人去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起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其他材料同上。

  2、民间借贷案件,原告需证明以下两个事实:一是双方间存在借贷合意,二是借款已经实际交付。本案虽然没有书面借条,但双方间有关于商讨借款、还款的电子证据,足以证明双方间存在借贷合意;有银行汇款证据,足以证明你方的借款已经实际交付,故胜诉应无疑义。

  3、你需要将你们之间关于借款、汇款、要款的所有的短信、QQ、网银信息进行截屏拍照,一式二份提交法院,开庭时需提供原始载体。

  4、如是手机短信,有必要给被告的手机充值10元,索取发票,以证明对方手机使用人

借款合同 篇7

  原告:,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 电话:. 被告:,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 电话: 被告:,男,汉族, X年X月X日出生,住。 电话(系第一被告丈夫)

  被告:,男,汉族,X年X月X 日生,住。 电话. 被告:,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电话: 被告: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人代表: 电话: X

  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二被告偿还我借款124000元(本金10万元及所利息2.4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二被告夫妇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xx年2月6日向我借款十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20xx年2月6日至20xx年2月5日,并约定借款利息为二万四千元。该项借款由第三、四、五被告提供连带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可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归还。我虽多次催讨至今未归还。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条款之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

  此致

  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三月二十二日

借款合同 篇8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现住____________;

  甲方等人因购买房屋,资金不足,特向乙方请求借款。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借给甲方人民币___元,甲方应于年  月  日前归还完毕。

  二、甲方同意乙方扣除其在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期间在乙方享有的股份分红______元作为还款。在此期间,若甲方的股份分红总额不足捌万元的,甲方需将不足部分补齐还给乙方。

  三、甲方等人对第一项的借款______元整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借款合同 篇9

  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保证人: 法人代表:

  一、借款用途:借款人因 ,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1、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元(大写)。

  2、出借人以现金方式支付元,其余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汇入

  借款人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三、借款利率: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 %,综合

  服务费%,借款人如果不按期归还借款,视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四、借款期限: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止,共 个月。

  五、借款偿还及利息支付

  (一)借款人按本合同规定到期一次性偿还全部本金。

  (二)借款人按月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月 日。

  (三)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按实际借款天数计收利息,但是不足十五日

  的按十五日计算,超过十五日的按月计算。

  (四)借款逾期不还的部分,按每天计收违约金,直到全部本息还清为止。

  六、权利义务

  (一)出借人有权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

  款人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出借人为规避风险,可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但须提前一个星期通知借款人。借款人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借款,出借人有权收回全部借款。

  (二)借款人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人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人有义务接受出借人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借款人自愿用所有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作借款担保。出借人有权对借款人上述资产采取保全措施。

  七、担保条款

  (一)本借款用由 用 ,小车车牌号为作抵押担保,双方约定以上抵押物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物不转移,仍由借款人使用。到期不能归还出借人的借款,出借人有权处理抵(质)押品。借款人到期如数归还借款的,抵押权终止。

  (二)本借款由担保,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后,有向借款人追偿的权利,借款人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三)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出借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四)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期间为合同履行期届满后两年。

  八、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的约定

  (一)出借人可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自由转让给第三人,只需通知借款人即可。借款人不得提出异议。

  (二)如出借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承诺对转让的债权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借款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出借人书面同意。

  九、在借款人发生财产不足以清偿多个债权人的债务的情况下,承诺以其全部财产(包括应收款项)优先偿还本合同所欠出借人的借款本息。

  十、借款人和保证人必须提供真实的信息资料、印鉴章,如因所提供借款信息资料和印鉴章不真实,导致出借人该笔出借款损失的,借款人和保证人认可出借人以经济诈骗的方式来追偿。

  十一、若借款人到期不还款,甚至本合同项下的电话出现关、停、挂机等现象的,出借人将通过法律手段和社会舆论压力等多种手段来追偿。出借人有权在公共场合包括重复公布借款人及保证人的姓名及拖欠、逃避情况,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广播、网络、张贴布告等,直至全部实现清偿为止。

  十二、特别规定:凡借款人应当偿还的利息、违约罚息、本金等一律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汇入出借人的银行卡上。出借人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卡 号:

  凡由借款人汇入该账号的款项一律视为偿还本合同项下的欠款和利息。该帐号不作另外的用途。

  凡以其他方式偿还借款的,一律与本合同无关。任何一方不得据此提出任何异议。

  十三、如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还款义务,提起诉讼的,出借人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十四、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保证人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借人:

  借款人:

保证人:

年月日

借款合同 篇10

  原告:联社

  法定代表人: 职务:理事长

  被告:,男,汉族,19xx年12月6日出生,家住xx省xx市xx区xx乡xx村组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女,19xx年10月8日出生,家住xx省xx市xx区xx乡xx村组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xx万元及其利息,利息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被告与原告联社签署《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万元,利率为月息‰,期限2年,即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二被告于同日自愿以其所有的xx区路号x幢x号的住宅x平方米为此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抵押物已在xx市xx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x市房他证字第号。

  因被告未履行每年还款两次且每年还款金额不少于贷款本金的10%的义务,及自20xx年xx月xx日开始拖欠利息,已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收,均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借款、抵押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借贷双方应严格遵守。被告有责任偿还原告联社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合同法》及《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特诉请人民法院判允前列诉讼请求。

  此 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联社

  法定代表人: 二0一x年xx月二十六日

  证据:

  1、《个人借款合同》、《个人抵押合同》各1份。

  2、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

  3、借据1份。

  4、《房屋他项权利证》1份。